为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复查时间
试卷复查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周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如果跨越假期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前两周,提前或超出规定时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条 复查申请
学生在获知本人成绩后,认为成绩有误,确有理由需复查试卷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查试卷,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三条 复查范围
试卷题目小分错加;试卷总分错加;试卷分数错登、漏登;试题漏评、错评;非客观性试题(如问答题、论述题、作文题等)的评分宽严程度不属复查范围(分数差异较大者除外)。
第四条 学生只能申请复查自己的试卷,提出复查试卷申请时应出示本人的学生证,填写《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试卷复查表》,一式两份,写明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申请复查课程的名称、任课教师、考试时间、原得分、复查试卷的理由等。
第五条 教务办公室接到学生复查试卷申请后,应及时联系学科组组长和任课老师,约定时间复查试卷。复查试卷工作由教学秘书、学科组长和原阅卷教师共同完成。
第六条 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任课老师应根据复查结果实事求是填写《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试卷复查表》。
发现确有阅卷错误,应按阅卷规范进行操作,改动的地方须签字或盖章。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学科组组织专家裁定。
复查后成绩有变化,由阅卷教师本人更正试卷和成绩单,并在《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试卷复查表》上填写更改后的成绩,同时注明成绩更改原因并签字。
《学生试卷复查表》经学科组长和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一份送送研究生教育院更改成绩,一份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条 复查试卷工作应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或试卷档案室进行。期末试卷复查结果最迟应于新学期第二周周五之前上交研究生院培养科。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