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及奖励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育人效果和特殊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运用考核结果,采取经济、晋升激励奖惩机制,推动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年度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教研室(研究室)党支部书记、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学院党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教务秘书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条 奖励津贴
本办法所称奖励津贴是指:奖励津贴标准40%部分、奖励性增长部分、病假事假旷工返还及教学工作量奖励津贴。
第三条 考核原则
民主公开、严格程序;精确指标、定性定量。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师德方面: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情况,满分30分,采取扣分原则。思想政治主要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未经请假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1次扣2分;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1次10分;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1次扣30分;廉洁自律方面受到学校纪委约谈函询的,一次扣10分。
(二)工作能力:主要考核工作创新能力、知识更新等情况,满分20分,采取扣分原则。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各自不同岗位的考核要求,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及以上考核标准,不扣分,“不合格”扣10分;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完成学院制定的工作计划不扣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进行扣分。
(三)出勤情况:主要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情况,满分20分,采取扣分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上课存在迟到早退现象,被学校教学督导发现1次扣5分,第二次发现,1次扣10分。本人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学院召集的会议或组织的集体活动, 1次扣2分。
行政管理人员,未经请假,迟到早退,按月扣分,每月扣1分;重大时间节点,不能按要求值班值守的,1次扣5分;未经请假,旷工一天扣5分。
(四)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满分10分,采取扣分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完成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量不扣分。未完成教学工作量,按比例扣分。
行政管理人员,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不扣分,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1项工作扣2分。
(五)特殊贡献:主要考核超额完成教学、发表学术论文、科研获奖、科研立项、科研结项、社会服务情况、职业能力竞赛等,采取 加分原则。
(1)超额完成教学:按照不同职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只考核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部分,每超10课时加1分。
(2)学术论文:A类1篇加30分,B类1篇加20分,C类1篇加10分,D1类1篇加5分,D2类1篇加2分。
(3)政府奖励:政府奖主要指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励,1次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1次加30分。
(4)科研立项: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课题立项,1项加50分;获批国家级(国家社科金、教育部等)课题立项,1项加30分;获批省部级(陕西省社科基金、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课题立项,1项加20分;获批厅局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法学会等)课题立项,1项加10分;获批校级课题立项,1项加5分。
(5)课题结项:课题结项按级别、等次进行考核。国家或教育部课题,结项“合格”加10分,结项“良好”加20分;结项“优秀”加30分;省级课题结,结项“合格”加5分,结项“优秀”加20分;省教育厅课题,结项“合格”加5分,结项“优秀”加15分;校级课题,结项“合格”加2分,结项“优秀”加5分。
(6)横向课题:横向课题按项目金额进行考核,20万以内,1项加5分;20万以上(不含),50万以下,1项加10分;50万以上(不含),1项加20分。
(7)社会服务:调研报告或研究成果被政府采用,地市级采用1项加10分;省部级采用1项加20分;国家级采用1项加30分。
(六)职业能力竞赛:获得学校奖励的,1次加5分;获得教育厅奖励的,1次加1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的,1次加20分。
(七)行政人员超额工作,表现突出,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应当参照出勤情况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于每年12月10日开始,至下一年的1月10日结束。考核数据统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考核信息填报:在规定时间内,教职工本人填写考核信息(附表),以教研室为单位,统一收取并提交学院。
(二)考核初评:师德方面由所在党支部书记签署考核意见;工作能力、出勤情况由所在教研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署考核意见。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审核考核材料,量化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三)量化原则:扣分项,该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数。
行政人员参与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不加分。双肩挑人员,由其本人自由选择岗位属性。。
(四)等级评定:考核结果以量化成绩由高到低依序排列,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五)1月10日前,学院将考核结果以纸质版形式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汇总,再报学校审议决定。
第六条 考核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行政人员考核结果分类单列,绩效工资系数分类单列,按照各自得分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确定。
第七条 考核等级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比例按每类参评对象的25%确定,量化成绩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评定为“基本合格”,量化成绩效应60分为不合格。
(二)学校批准的出国留学或国内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第八条 一票否决
下列情形发生,不能申报“优秀”等次:
(一)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规定,违反纪律受警告处分及以上;
(三)因工作原因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1例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处置不当或发生2例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学生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五)如出现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特殊事故,由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报学校人事处决定,是否施行“一票否决”条款。
第九条 奖惩办法
(一)年度考核为校级“优秀”的,学院给予1000元奖励。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在其本人绩效系数的基础上再扣除20%。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2年 1月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