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主题:
表相•实相•变相:唐代流刑探析
讲座时间:
2022年4月26日,19:00-22:00
讲座地点:线上讲座
讲座主讲人:陈俊强教授
讲座主持人:汪世荣教授
参会人员:
校内外师生共74名
主办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一、主讲内容
陈俊强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律令中的流刑,谓之表相。首先,陈俊强教授从律令出发对流刑的内容归纳为:终身远逐、有期劳役、强制移居、妻妾徒流四个要点。其次,对学界关于流刑的几个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1、流刑的里程以何处为起点?其认为京师说较户籍地说更为有力。2、官人犯流刑,究竟要不要服劳役?其认为一般情况下官人不用真配,强制苦役一般针对百姓而已。3、流刑何时执行完毕?其认为流刑犯到达目的地劳役结束后,即算服刑完毕。最后,陈俊强教授将流刑的特质概括为五点,即古今有别、远逐为主劳役为从的复合式刑罚、家属受累、离乡服刑和是一种想象型刑罚。
第二部分为实践下的流刑,谓之实相。陈俊强教授从流刑刑罚的加重和流人的放免两个方面具体进行阐述,从太宗的量配边恶之州,到高宗的长流远谪,到玄宗的决杖配流,都是在保留流刑作为宽典的前提下,加强其威吓力,使民不敢犯。官人被流放远逐,其下场究竟如何? 按照法律,流刑是终身远逐,不得返乡的,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唐代皇帝颁降恩诏,放还流人,故流人并非都死于配所,很可能存在东山再起的一天。除了皇帝特恩放免以外,按照唐代律令,流放官人经过六年左右就可以重新入仕,流放虽为终身远逐,但对官人而言,却有服刑期限。
第三部分为非流之流,谓之变相。陈俊强教授指出在研究唐代流刑以外,发现还有其他几种具有远逐性质的刑罚,包括配隶、安置、罚镇和效力,并对其具体内涵进行界定。
最后,陈俊强教授总结流刑是一种很奇特的刑罚,它既源远流长,却又入律最晚,它兼具了恩与刑两种既矛盾又统合的性格,又长期摆荡在主刑和代刑之间。北魏后期,它已经确立为正刑,可是又常常作为皇恩减死降等的替代刑。既是刑,当然要加以法定化; 既是恩,又充满了任意性。
二、讲座总结
汪世荣教授作为讲座主持人,首先对陈俊强教授的精彩讲述表达感谢,其次汪世荣教授认为本次讲座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的效果决定了法律的实施效果,所以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其他社会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次讲座,可以对同学们有所启迪,激发同学们对刑罚执行相关问题的深刻思考。
陈玺教授作为讲座评议人高度评价了陈俊强教授的讲座,陈玺教授指出陈俊强教授在四年前曾经到我校做过一次讲座,对陈俊强教授的再次莅临表达了感谢,其表示透过唐代流刑这个问题的小视角能够看到中国法治发展的大趋势、大规律、大方向、大格局,希望在疫情之后可以再邀陈俊强教授来学院进行学术交流。
三、提问环节
Q1:如何认识唐宋中对流刑的里程起算点的变革?到底应该从都城来算,还是户籍地来算?
陈教授:两种说法其实都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从个别案例可以印证在唐代应该是从首都来算,后进行改变从本籍来算,我认为是受经典的影响的大小的一个转变,是对实际状况的一个考量。
Q2:远古时期的流放和唐朝的流刑两者对犯罪者的心理惩罚是不是存在某种共通性?
陈教授:在远古贵族在团体里犯罪被赶到遥远的地方,离开自己的部落到其他地方生活实质上带来的痛苦比心理上的痛苦更大,因为离开团体可能无法生存,但流刑不同,被流放后成为当地的居民,相对有一定保障。
Q3:讲座中提到流刑是一种想象的刑罚,与其他刑罚的想象有何区别?
陈教授:肉刑、死刑等刑罚的执行都可以被看到的,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想象,是可以亲眼目睹的,但流刑相对其他刑罚来讲是无法看到的,所以称为想象的刑罚。
Q4:流放地是集中在一处还是不同的流放地?
陈教授:流放的区域以岭南地区为主,但除了岭南地区,还有其他流所。
Q5:《资治通鉴》记载天宝六载“又令削绞、斩条。上慕好生之名,故令应绞斩者皆重杖流岭南,其实有司率杖杀之”,可以看到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请问废除死刑之名、行杖杀之实,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陈教授:唐朝唐玄宗时期很少用死刑,经常颁降恩诏,减死从流,故对死刑的存废已经存在思考,死刑还在唐律中规定,但并未再进行实施,这个时候死刑被虚刑化,而杖杀实际是官员的揣摩,而非皇帝的用意。
四、讲座结束
讲座最后,汪世荣教授和陈玺教授再次对陈俊强教授的精彩讲述和耐心细致的解答表达了诚挚的感谢,陈俊强教授也对西北政法大学的此次邀请表达感谢。此次讲座加深了同学们对于唐代流刑的认识和了解,同学们在讲座中与陈俊强教授积极线上交流互动,与会人员受益匪浅,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